三、征地兴建腾退房,鼓励居住户购房腾退。由于腾退房是专用于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安排居住户的房屋,各级政府要重视支持,可以采取财政补贴、单位资助、住户出资按比例适当分担的办法,适当加大住户出资比例。腾退房的售价逐步从补贴房过渡到成本房,再过渡到微利房;可以采取商品房与腾退房同时兴建,用商品房的盈利,填补腾退房的亏损等办法。
征地兴建腾退房,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建委、房管、财政、国土、税务、计委、司法、建行等部门都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一)各级计划部门应将兴建腾退房纳入计划范围。(二)各级国土部门应根据土地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集中规划一定地段,划拨或减地价出让建房用地,用于兴建腾退房,把符合解困条件的腾退房建设列入城镇解困房建设计划;腾退房的用地指标,可从当年下达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中适当解决。(三)各级税务部门对兴建腾退房的用地,从征用到房产交付使用期间,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两年(即1994年至1995年)。(四)各地建设银行应根据建行信贷规模和在资金可能的前提下,适当提供部分临时周转贷款。
四、切实贯彻落实“省补一点,市县(区)两级财政负责解决”经费的原则。“八五”期间省人民政府拨出专款7500万元用于落实城镇侨房政策,按退还使用权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只能补助30元,钱虽少,但省财政已经尽了很大努力。现根据代表们的建议和意见,考虑到各地新冒出应处理的侨房约有30万平方米等实际情况,为了加快落实工作的进度,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八五”期间财政核定每年下拨的落实侨房政策的补助款1500万元,再延长一年时间,即到1996年。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区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任务,确定筹措资金的数额,落实安排好退房经费,分年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保证将预算资金按时到位。
五、注意分类指导,制定工作规划,加强检查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落实城镇侨房政策过程中,要注意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侨房情况,进行分类指导;要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国发[1988]46号文)要求,妥善处理军队住用华侨私房的问题;要积极总结和交流各地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经验与做法,把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结合起来,与旧城区的改造工作结合起来。各地应根据全省的目标,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年度与季度的工作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加强检查督促,以实现“八五”期间基本完成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