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落实城镇
侨房政策工作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办[1995]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要求催促落实侨房工作》(第14号)、《加强全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第128号)议案,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办理方案报告》,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政府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加强落实城镇侨房工作的决议》。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省政府的《办理方案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决议
(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28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会议认为,近三年来,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进展还比较缓慢,任务仍很艰巨。落实侨房政策是关系团结广大华侨、归侨和侨眷,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参加我省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宪法第五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
十条的规定,切实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如期完成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任务。
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28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要求催促落实侨房工作》(第14号)、《加强全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第128号)等议案,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对此,省人民政府成立了办理议案工作小组,多次召集省侨办、建委、计委、财办、财政厅、国土厅、税务局以及省建行、省法院等有关单位反复协商研究,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报告如下:
省委、省人民政府对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是重视的。1991年6月,省人民政府召开了全省侨务工作会议,提出在“八五”期间集中力量解决好城镇侨房遗留问题。这是我省继基本完成落实“文革”挤占、“文革”接管、私改错改、非建制镇私改侨房政策后,紧接着全面铺开落实私改、代管、土改没收、土改农会拍卖等四类城镇侨房政策工作。1992年,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八五”期间加快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2]24号);省长办公会议还决定:“八五”期间省财政每年拨款1500万元,五年共拨款7500万元,作为落实城镇侨房补助款。三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省侨务工作会议及粤办发[1992]24号文件的精神,侨务与房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使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据统计,截至1993年底,全省共有私改、代管、土改没收、土改农会拍卖四类城镇侨房778万平方米,已退还了351万平方米,占应退总数的45%。由于落实侨房政策,争取了侨心,改善了投资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