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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95修正)

  第十七条 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技术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能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涉及发明权、发现权、技术成果权或专利申请权、专利侵权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委托同级科委或专利管理机关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四章 技术交易费用及使用

  第十八条 技术交易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由技术交易各方协商议定。
  第十九条 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一次结算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按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支付的,在技术实施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实施后,技术出让方可以从该项目的净收入中提取10-40%的奖酬金,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有关人员。此项奖酬金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
  对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或向贫困地区和乡镇企业提供技术的,可再提高1-5%的奖酬金。
  技术受让方可以从实施项目后一年的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10%的奖励费用,奖励为该项目实施作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技术出让方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现金审批单及结算凭证到银行提取奖酬金现金。技术受让方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术合同和现金审批单及年新增利润结算单到银行提取奖励费现金。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和本人的物资、技术条件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收入归己。
  利用本单位的设备、场所和内部技术资料从事技术交易的,需经本单位同意,所得的收入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分配。
  经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的,可以从事收取佣金的技术经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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