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指导、协调技术交易活动;
(三)认定技术经营机构和技术经纪人资格;
(四)认定、登记技术合同;
(五)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六)组织、指导、协调技术评估作价、营销工作;
(七)查处技术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审批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委托机构。
第十一条 技术经营机构应当执行技术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时提报统计报表;接受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技术与工业、农业、贸易相结合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技术性纯收入,应执行对科研单位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技术经营机构(包括中介、技术经纪机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经技术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经营机构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其中中、省直部门单位开办的国有技术经营机构,由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认定,其他技术经营机构,由所在行署、市、县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各方依法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后,由当事人到技术出让方所在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到技术受让方所在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合同从法律上、技术上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以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技术交易各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信贷、税收和奖励方面的优惠待遇。
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技术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需要变更和解除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