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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厅关于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劳动合同制全面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厅关于实行
 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1995]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劳动厅《关于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的意见

省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省政府琼府[1994]103号文件印发了《海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全省“用人单位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在1995年底以前,依法同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间紧,任务重,仅靠企业或劳动部门的努力是很难完成任务的,必须调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积极性,增强其紧迫感,促其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因此,拟就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广泛动员,层层负责,定期检查,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顺利实施和《海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我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琼府[1993]9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1994]103号》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包括原有干部、固定工在内的全体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进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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