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我省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鄂政发〔1995〕17号
1995年2月16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和集中治理乱收费的精神,1993年6月以来,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发〔1993〕125号、〔1994〕17号文分两批宣布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以鄂价费字〔1993〕112号文宣布取消了部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降低了部分收费标准,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为了抑制通货膨胀,推动治理乱收费工作的深入进行,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现通知如下:
一、下列35个收费项目,从通知之日起予以取消:
1、房地产交易所向参加房改的职工购买公房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2、省专业银行向房地产信贷部收取的管理费、咨询费、赞助费
3、《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工本费
4、劳动部门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收取的牌照费
5、机动车维修许可证申请费
6、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审批费
7、外地驻当地办事机构(单位)管理费
8、暂住人口暂住证工本费
9、固定消防设施系统安全检测费
10、安全活动记录册工本费
11、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费
12、留成外汇使用管理费
13、矿产品经营许可证费
14、计划生育保证金
15、《石油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6、门前“三包”费
17、向企业收取的办公费、交通工具购置费
18、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安置费、手续费
19、使用磁卡电话服务费
20、民办转公办教师的各种手续费
21、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手续费
22、大、中专院校学生军训费
23、注射材料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除外)
24、医疗广告技术评审费
25、空调器使用许可证费、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报批)
26、居民委员会灭鼠、灭蝇、灭蟑、灭蚊费
27、工商部门建筑市场管理费(未领取建设企业和个体登记执照的除外)、(由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审定)
28、未经省政府批准的修路、建桥、站、所、楼、庭、园等无偿集资费
29、举办各种“节”、纪念活动、庆典活动、招商、会议等摊派性赞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