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内容。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工作需要和劳动者本人条件与劳动者协商约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八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商定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九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较长且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申请,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新进的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实行公司制的用人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劳动合同,与委任、聘用该法定代表人的上级部门、单位或者企业管理委员会签订。
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二条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并作书面记录,变更条款较多的,劳动合同可以重新签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