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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二)主管机关同意撤销的批准文件;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债务清理完结证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之日起终止。对准予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正副本及公章,并将情况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

第六章 年度检验和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副本,接受年度检验。
  登记主管机关据此进行审查,确认事业单位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的法律效力相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发给副本若干。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遗失或者毁坏的,事业单位在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以后,可以申请登记主管机关补发。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的正副本及有关文书表格,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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