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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
  (一)省级所属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
  (二)市(地、州)所属事业单位,由市(地、州)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
  (三)县(市、区)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
  中央和省外驻川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设立相应的登记机构,具体实施登记、赋予代码标识和实行年度检验等工作。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条 设立事业单位,必须自主管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法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核算方式;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前款第(一)至(四)项和第(六)项条件,而不具备第(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非法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机关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经费来源证明;
  (四)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企业法人登记;事业单位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的,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事业单位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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