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9日)修改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于1995年2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四日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人事业单位,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登记。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第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单位住址及下设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责,不受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