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办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和中、初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外地单位或个人到我市联合办学,分别按上述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名称须名副其实,体现其所属的行政区域、办学性质、类别和层次,未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六十日内予以批复,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办学,发给《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实行年审换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者。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对具备条件的,可以直接批准建校招生;对有基建任务的,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批准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学校筹建期不得超过两年,学校基建任务完成,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招生。
第三章 办学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二)制定学校发展计划;
(三)拟订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四)聘(退)教师和管理人员,确定工资待遇;
(五)编制学校办学预算、决算;
(六)按规定举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
(七)接受社会损赠。
第十六条 学校收费,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国家或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十七条 学校刻制印章,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出具证明后到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刻制审批手续。印章的规格和使用,应按国家教委、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学校内部管理的正常运行,承担办学中涉及的法律、经济等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