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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章 设置和审批

  第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者是单位的,申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申办者是个人的,应是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担任公职的公民,并必须有经济担保者或提供相应的办学保证金。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配套的教学、行政、学籍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学校负责人应具有必需的学历、业务专长和管理能力。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校长应符合国家教委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有与办学规模、教育教学要求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技艺课和教师须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三年以上的专业实践经验。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所办专业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实验设备、实习条件、图书资料和办学经费。
  第九条 举办具有颁布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学校,应按学校的层次类别,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设置标准。
  第十条 申办者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办学报告和学校章程;
  (二)办学者的资格证明;
  (三)学校教学场所、设备等办学证明;
  (四)学校负责人、教师和管理人员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证明附件;
  (五)所办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教材选用情况;
  (六)具有法律效力的办学资金证明文件。
  申办职业培训及文艺、体育、卫生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应当先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申办自考助学专业应提交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办学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审批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办普通高中,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申办初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办职业高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申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办学前教育、普通小学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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