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4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日)废止成都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1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国家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的地方教育事业。社会力量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县)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法人和公民个人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以自筹资金或收取学生费用为主要办学经费的各级各类学校和补习、辅导、进修、培训等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接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教育质量,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办学,负责其统筹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物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审计以及劳动、人事、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社会力量办学发展扶持基金,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人士来我市捐资助学,在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作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