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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品油进口配额审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停止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品油进口配额审批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1995]18号)


省计划厅、商贸厅、经济合作厅,省石油总公司:
  为了便于对我省成品油进口配额审批实行统一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成品油进口配额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国家计委下达我省年度成品油进口配额实行“由省计划厅统一宏观管理,按切块指标分口审批”的原则不变。
  二、切块分口审批的范围和程序为:列入省基本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工业、交通运输、农业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省计划厅审批;“三资”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由省经济合作厅审批;其他由省商贸厅审批。各分口审批部门应承担所属范围的市场供应和平衡。上述各部门在切块指标的额度内审批的进口配额,统一由省计划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三、省经济合作厅、省商贸厅要定期向省计划厅报送审批企业进口成品油的情况(包括办理进口手续速度及成品油到位和使用情况),以便省计划厅对全省进口成品油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并及时汇总上报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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