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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失效]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须由董事会负责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企业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厂长(经理)是企业经营者,经董事会授权也可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实施情况;
  (二)全面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拟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调配和管理企业员工;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和厂长(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
  (二)监督董事、厂长(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三)检查企业业务、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或股东(代表)大会;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章 合并、分立与终止清算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并、分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报区(市、县)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合并指股份合作制企业与一个或多个企业合并成立一个新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定协议,合并后的企业应承担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
  第三十七条 分立指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分立时应事先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做出决定,并由分立后应承担债务的企业与债权人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双方或多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企业不得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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