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由资产所有者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
资产评估应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区(市、县)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五条 原有乡镇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评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增值部份可按规定标准计提折旧。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
乡镇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列支各项费用。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社会性支出和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后利润必须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规定弥补历年亏损;
(二)提取10%以上的公积金(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和5%以上的公益金;
(三)可提取不超过5%分配给职工;
(四)支付股利。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股东较少的企业可以不设董事会,其职权由股东大会行使。
第二十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式;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三)批准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四)决定企业股本增减方案;
(五)修改企业章程;
(六)决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
(七)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二)任免企业厂长(经理)和财务主管,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形式;
(三)审议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决定企业重要资产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