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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四条 工业区鼓励发展计算机及其软件、微电子及无器件、通讯产业、视听产业、机电一体化、仪器仪表、精细化工、医药及生物工程工业、金属材料工业、轻纺工业、机械加工和汽车工业等先进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工业区内兴办技术先进型工业企业,经市有关主管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同时享受本规定以及国家和特区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鼓励特区内符合工业区产业政策要求的工业企业向工业区迁移。特区内工业企业向工业区迁移后,原特区内厂房经批准改变功能用于第三产业的,给予相当于应补缴地价10%的退款优惠。该项退款于该企业在工业区新办项目开工投产后,凭管委会签证予以退回。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工业区内举办污染、高耗能、高耗水项目。
  工业区企业须按照深圳市环保法规要求,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管委会签定环保责任书。环保部门依法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区内企业废水、废气和废物自行按国家规定标准处理后,方可排进市政配套排污设施。未经处理者和自行处理未达标准者,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五章 工商企业

  第二十八条 工业区内企业依法办理企业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工业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工业区内企业经营范围,除特种专营项目需依法报经审批外,其余项目由企业章程予以载明,企业即可从事该项目的经营。
  第三十条 工业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保税进口。
  第三十一条 工业区内税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并依法申请必要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严格管理和控制工业区工业用水、用电价格。除市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乱涨价、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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