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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四条 从事成片开发经营的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经营、合资经营、联营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
  第十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按照规划在其用地范围内建设公共基础设施,举办工业项目,配套发展仓储、住宅、商场、娱乐场所等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按管委会的规定负责管理其开发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所建物业。
  第十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进行项目招商。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工业区土地使用权按下列规定优惠出让:
  (一)在市政府开发启动小区内,出让给工业项目投资者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价款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小区范围内开发费为限,免收市政配套设施费。
  (二)在工业区内,出让给成片土地开发的开发经营企业及直接举办大型工业项目的投资者的土地使用权,免收市政配套设施费,其地价款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限。
  前两项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以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为限。
  第十九条 工业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50年。
  第二十条 工业区内成片开发经营企业已经开发的土地,规划为工业功能的,除自行举办工业项目外,经市政府批准,开发经营企业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只能直接转让给工业项目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工业区房地产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规划功能。
  工业区房地产权转让须依法登记和纳税。
  第二十二条 工业区内各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工业区总体规划编制具体规划和可行性报告,报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产业导向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工业区内兴办技术先进、资金密集、产品附加值高的生产性项目;鼓励规模生产和集约化、系列化经营;鼓励发展名牌产品和市场潜力大的产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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