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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的开发、经营和管理,促进工业区内现代化先进工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以制造业为主体,以先进技术工业项目为核心,配套兴办金融、房地产、贸易、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第三条 工业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东起龙岗区与惠阳县交界线,西止龙岗镇同乐村,南沿盐田港至澳头港铁路,北至坑梓镇、坪山镇行政区划界线。
  第四条 工业区的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设立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工业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管委会的主要职权为:
  (一)制订工业区的发展战略、建设规划、中远期计划和产业导向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规定制定工业区的各项管理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代表市政府对工业区各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四)代表市政府对工业区行使具体行政管理职能,对工业区开发和建设进行管理;
  (五)就工业区发展的重大政策问题及与外部的关系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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