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大常委会机关及其办事机构。
3、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
4、政协、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其工作机构。
5、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的工作机构。
上述人员编制,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开支,均包括在新定编制人数之内。
四、领导职数
1、各级领导干部职数,中央、省委都有明确的规定。省委、省政府的部、委、厅、局、办级领导干部职数一般为一正三副,较大的部门一正四副,较小的部门一正二副。少数领导机关和综合部门如工作确实需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领导干部职数可适当增加。省直机关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中央另有规定的外,其他部门一律不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2、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的处室,一般设正、副职各1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室可增设副职1人,较小的处室配备一名处级领导。这些部门的处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平均不超过1:3。
3、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参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由省编委办公室具体核定。
4、省级党政群机关,各种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按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置非领导职务。省直机关设置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数额,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和省人事厅共同审批,从严控制。
5、领导干部职数核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职数配备。现在已经超职数的,可保留原待遇不变,逐步过渡到限额以内。
五、实施步骤
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1995年完成省级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工作。各阶段的工作可交叉进行。
第一阶段:制订部门“三定”方案。省直各党政群部门都要在认真调研、分解职能的基础上,参照中央对应部门的“三定”方案,制订本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落实转变职能的具体措施;提出解决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理顺关系、精兵简政、分流人员的具体意见。
第二阶段:审批实施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省直各部门“三定”方案的审批大体分三批进行:第一批是新组建或机构变动较大的部门的“三定”工作,以使这些部门能尽早正常运转;第二批是综合部门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三定”工作;第三批是其他部门和直属、办事机构的“三定”工作。各部门提出“三定”的初步方案后,首先与省编委办公室交换意见,反复协商,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正式上报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委审批。各部门按照“三定”方案抓紧组织实施,调整机构、配备干部、定岗定位、分流人员。以上实行“三定”的部门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挂靠在这些部门的非常设机构随同部门“三定”工作,进行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