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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我省省直机关平均精简幅度为26%。根据职能和任务,各部门的精简幅度不搞一刀切。其中:专业经济部门精简30%左右,社会管理部门和其他各部门精简20-25%,经济综合和监督调节部门精简15-20%。
  3、具体意见
  (1)为了精干机关队伍,参照中央编委做法,拟将机关内后勤服务人员的编制从机关划出,改用事业编制。这类编制一般应控制在机关精简后行政总编制的15%以内。
  (2)将各部门为退休干部服务的人员编制,在各部门行政编制总数外单列。编制配备比例参照中央编委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即:离休的正省级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1:2,副省级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一般为1:1,离休的厅局级以下的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10:1;退休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30:1。其经费来源维持原渠道不变。配备人数与经费均每年核定一次。
  (2)各部、委、厅、局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比例,按本单位或部门党员人数的1%至2%配备。
  (4)各部门在一般不单独设置行政监察机构的原则下,可根据行政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监察人员,其比例应控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的1%以内。
  (5)省人大专职正、副主任,省政协专职正、副主席使用人大、政协的编制。原在省委、省政府任职的副省级以上干部,转到人大、政协任职的,本人和所配备的服务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应转到人大和政协,不再占原单位编制。原在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任职,现担任省人大、政协专职常委或委员的厅局级干部,其关系均在原单位,并单列编制,待这些同志离职后,编制由编办收回。地州市领导同志调省人大、政协任职的,其关系均转入省人大、政协,编制单列。 
  在“三定”基础上,参照《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定员、定岗。机关借调人员一律清退。各部门的富余人员原则上由本部门在系统内自行消化,没有下属单位的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充实到需要加强的单位。政法、税务等增编部门应首先接收机关富余人员和国家统配人员。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三、人员编制的使用范围
  省直党政群机关原则上使用行政编制。这次中央确定我省党政群机关编制的使用范围包括:
  1、省委各工作部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及其工作机构,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党委等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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