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内设机构限额和精简幅度
从调整内设机构的合理性出发,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级机关内部,承担业务职能的处室应不低于内设机构总数的70%;机关内处室的设置限额应以职责任务和编制总数为依据,分工不宜过细,机构不宜过多,一般10人左右设一个机构,5人以下原则不单设机构。省政府专业经济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30%左右,社会管理部门和其他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20-25%,经济综合和监督调节部门精简15-20%。
3、对部分共性机构设置的具体意见
(1)为有利于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省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单设行政处。几个部门或部门内所属企事业单位在一个大院办公的,后勤服务机构可由一个部门管理;省政府有关厅局集中办公的,如统办一、二、三号楼,可设事业性质的后勤服务管理机构,另行核定事业编制。
(2)为适应省级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参照中央机关的做法,可将各部门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在各部门行政机构限额外单列。离退休人员较多的部门可设老干部处,离退休人员较少的可设老干部科或配备专兼职干部负责老干部工作。
(3)机关党委的机构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立。
机关群、团组织,按照有关章程的规定,也可设置机关群团基层组织,除已成立的产业工会外,一般不另设专门办事机构。
(4)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派驻机构设置。对部门审计机构的设置,原则上应掌握既要加强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职能,又不多头设监督检查机构的精神,除少数管理直属企业较多或掌管系统事业经费数额较大的厅局外,一般不单设部门审计机构;少数设审计派驻机构的部门,其人员编制包括在该部门编制总额之内。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按照《党章》和《
行政监察条例》以及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设置,既要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又要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的需要,既可以单派驻,也可以双派驻,派驻对象主要是一些主管意识形态的部门和下属单位较多的经济部门以及执法、监督等重要部门,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在部门编制总额之内单列。
(三)定编制:
1、编制总额
中央、国务院核定我省省级党政群机关总编制为5460名(不含公、检、法、司、劳改劳教及安全编制),按照中央关于党政群各系统人员编制在总编制中所占比例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拟调整为:省委机关占12%,政府占78%,人大、政协暂按5%预留,如中央有新规定,则按中央规定办理,群团、党派共占5%,按此比例重新核定各系统各部门的行政编制。核编时,主要根据部门职责任务的大小和职能转变及配置的需要,先由各部门提出意见,与省编办共同协商,经省编办综合平衡后提请省编委会议审定。
2、精简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