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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物价调控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场物价调控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二月七日 川府发〔1995〕26号)


  去年以来,我省针对市场物价持续大幅上涨的情况,加强了价格调控管理,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市场物价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1995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物价形势仍不容乐观,特别是近期“春淡”、“春荒”期间如何保持市场物价稳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贯彻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我省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的工作抓好,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继续实行稳定物价目标责任制
  根据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的决定,要确保今年物价涨幅明显低于去年,力争将我省零售物价指数控制在13%左右。为此,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继续推行稳定物价目标责任制,今年各市、地、州均按13%左右作为市场零售物价控制指标,由政府负责,实行市(州)长、专员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各地也要层层分解,把指标下达到县、市、区,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目标责任制的具体日常事务工作由各地物价部门承办。各地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物价问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来抓。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保持物价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物价调控管理工作。计划、财税、金融、农业、商业、供销、工商、粮食等各有关部门也要对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负起责任,在制定各自的工作计划时,充分考虑对市场物价的影响,要注意各项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套、综合治理,从全局上抓好物价稳定工作。
  二、严格物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
  按国务院要求,省政府决定今年上半年全省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和项目。各地必须按照省里的统一布置,严肃物价纪律,顾全大局、严禁擅自调价。同时各地还要加强对国家规定的监审品种价格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年审工作;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按期落实;对过路、过桥等收费要进一步整顿,坚决杜绝未经省批准的各种过路过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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