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药品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工作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不得以任何名义买卖、出租、转让“两证一照”和发票。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私自转让药品生产权,对利用本企业药品批准文号为外单位加工药品逃避质量监督和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要认真清查,严肃处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或将证照、发票、帐号出租或变相出租给个人,凡产权关系属个人所有挂靠国有药品批发企业的,一律撤销挂靠关系并取消经营权,由有关部门收回证照。药品生产企业经销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超范围的应予以纠正。
医疗机构必须向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监督各级医疗机构对购药渠道进行一次严格审查,凡从没有“两证一照”或证照不全及与“两证一照”核准的名称、经营范围及开据发票不相符的单位进货的,要立即停止进货并清理整顿。要进一步加强医院配制制剂的管理,严禁医院制剂流入市场和变相销售。
医疗机构对采购药品,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公平竞争。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让利,要公开上帐。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任何个人不得以回扣或行贿、索贿等手段购销药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查处。
对乡村医疗诊所(室)和个人开业医的供药,必须由当地县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单位或其委托的乡镇卫生院负责,并由供货单位承担药品的法律责任。
三、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
禁止设立除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诊断药品和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已经经营的要依法取缔,善后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处理。
出卖、出租、复制、擅自转让《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立即收回,否则暂缓换证,并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药材市场出售的药材品种和质量由市场所在地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促进我省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