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1995〕2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七日)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与供应,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我省医药事业发展迅速,为加强药品管理工作,国家和我省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并多次组织力量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我省在药品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特别是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危害极大,影响极坏。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的药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审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
凡申请开办药品生产和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先由省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后,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和售理发票。
对已开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在近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在国发〔1994〕53号文件下发前未按上述规定取得“两证一照”或证照不全的,均属非法经营,应立即停止经营,有关证照由发放单位负责限2个月内收回,企业债权债务及其他有关问题由企业自行解决;对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要限期停止生产经营,并依法查处;对达不到审查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凡违背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查封,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在清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开办新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国家级新药的除外)和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