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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五、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有关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的农业产品(包括农业产品的初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对收购免税农业产品(包括农业产品的初级品)还可以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0%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率。
  (二)对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包括经初级加工后仍属农业产品的,免征增值税。
  (三)对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种禽、种畜、饲料的,在1995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四)经当地政府同意,留于地方的增值税,可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农业龙头企业。
  (五)新办农业龙头企业中属于第三产业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六)允许乡镇办的新老农业龙头企业按应交所得税税额减征10%,用于为农服务中的社会性支出。
  六、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农业龙头企业可免交地方收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企业有权拒绝其他各种不合理的摊派和集资。
  七、农业龙头企业因发展生产需要,建设临时性生产设施和永久性建筑的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和审批,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出让土地用于兴办外向型“三资”农业企业的,出让金应低于工业用地。
  八、电力部门要优先安排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用电,用电收费标准应低于当地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也可按标准收取后适当返还一定比例给龙头企业。
  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对基本具备国家规定自营进出口权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争取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农业龙头企业与原料基地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允许建立风险基金,按企业留利的5-10%提取,用于对企业和农户生产风险的补偿。各级保险部门要研究推出面向农业龙头企业的新险种。
  十一、外商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除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外,同时也可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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