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市各地相继涌现了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的兴起,对于加强农业与市场的联结,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推动“一优两高”农业的发展,扩大农业的外向度,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我市农业龙头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实力不强,社会效益好而经济效益较低。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加快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4年〕1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19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加工、经销,具有一定规模(年产值300万元或外贸交货值100万元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实行产销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的经济实体;
(二)企业通过在农村建立基地,为农户提供配套服务,并与农户建立比较稳定的产销关系;
(三)企业能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正确处理与农户的经济利益关系。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按规定确认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直属企业由市农经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量提出,报市政府审核批准确认。各县(市、区)所辖企业由县(市、区)农经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商量提出,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确认。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粮油、果蔬、禽畜、水产等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服务的新办农业龙头企业,应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对一些一时尚不完全具备条件但有发展前途的,应允许先登记、后规范,逐步完善;对注册资金不足的,允许其它企业和经济组织担保;对因生产发展需要,扩大或变更经营范围、更改企业名称的,应按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增加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投入。市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的支农周转金应重点用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各级农业发展基金都应切出一块用于农业龙头企业扩建、技改及项目配套资金贷款贴息。市级农业发展基金从1995年起3年内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一优两高”农业和农业龙头企业贴息,各县(市、区)贴息数额自定。各级农业开发资金应向农业龙头企业倾斜。市级农业开发资金借贷给农业龙头企业的数额不少于当年安排总数的50%,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设有农业开发资金的县(市、区)亦应参照确定比例。
四、增加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额度。各级金融部门,特别是农业金融部门,要将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信贷规模上每年要有所增加。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的资金贷款,要优先予以安排,应按不少于龙头企业上年销售额的20%核定当年贷款额度。贷款应重点保证生产经营旺季,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龙头企业从事新项目开发、技改、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自有资金在30%以上,项目可行,财务健全的,银行应准予贷款。国家下拨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亦应重点贷放到农业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