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第七条 (依法经营和管理)
  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经营方式)
  收购、销售、寄售、典当、拍卖等方式经营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的,必须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经营条件)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文物法规的管理人员;
  (二)有熟悉文物专业知识的业务人员;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四)有规定数额以上的注册资金。
  申请经营文物的必须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十条 (申请程序)
  经营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的,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章程;
  (二)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简历;
  (三)主要业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四)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除了必须符合前款的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外,还需要提交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必须在三十日内审批完毕。其中,对申请从事文物外销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经审批合格的,发给《经营文物许可证》或《经营文物监管物品许可证》。
  申请者凭《经营文物许可证》或《经营文物监管物品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单位和个人需出售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的,必须出售给有《经营文物许可证》或《经营文物监管物品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单位和个人需出售文物监管物品给个体工商户的,必须出售给有《经营文物监管物品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
  严禁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非法交易和走私活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