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责令立即停止设计、安装;拒不停止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责令停止播放,并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用于播放的录像制品可予以暂扣或封存。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没收录像制品,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许可证,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处罚程序)
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收缴的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妨碍职务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
行政复议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应用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