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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失效]

  (五)负责记录播出事故和技术运行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有线电视设施变更)
  单位或个人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有线电视设施的,应当先报市音像管理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移动。
  拆迁有线电视设施的,拆迁人应当向有线电视设施所有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和因移动有线电视设施所增加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和设施的保护)
  未经市广播电视局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利用市有线电视传输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侵占、切断、移动、搬迁或者拆除有线电视设施的;
  (二)擅自接装用户终端设施的;
  (三)其他损害有线电视设施、影响有线电视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申请使用有线电视的程序)
  用户需安装市有线电视传输网终端接收设施的,应向市有线电视台提出申请。
  市有线电视台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安装条件的,市有线电视台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安装。
  第三十五条 (用户权利和义务)
  有线电视的用户可以向有线电视运行管理站报修、查询。用户因房屋搬迁的,可凭《有线电视用户证》向市有线电视台免费办理过户手续。
  市有线电视传输网的用户应当按时向市有线电视台缴纳安装、收视维护费。收视维护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核定。
  第三十六条 (受理报修规定)
  有线电视运行管理站自接到报修之日起一日内进行检查。属有线电视用户终端设备质量问题的,由有线电视管理站在一日内负责修理;属有线电视传输网设备质量问题的,由市有线电视台的维护管理机构在三日内负责修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音像管理处和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责令停止建设或播放,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其许可证,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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