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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失效]

  有线电视台自制的电视节目应取得《上海市有线电视节目播映证》。
  专业供应录像制品的单位,由市广播电视局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 (播放节目)
  有线电视台可播放下列电视节目:
  (一)自制的电视节目;
  (二)取得《上海市有线电视节目播映证》的已发行的录像制品;
  (三)获得播映权的国产影视剧的录像制品。
  闭路电视播放的节目,应当由专业供应录像制品的单位提供的录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专用频道的设置)
  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直接地传送中央电视台和本市无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
  第二十七条 (插播节目内容和频道的设置)
  市有线电视台应当为联网的有线电视台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免费提供有线电视节目插播的频道和时间,插播的内容限于本区域或单位内的新闻和专题教育片。
  插播的频道和具体时间由市有线电视台确定。
  第二十八条 (卫星节目转播)
  有线电视台或闭路电视需转播卫星节目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播放节目的备案)
  已设立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的单位,必须每月将播出的节目报市音像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 (传输网络的运行管理)
  市有线电视台负责市有线电视传输网的建设、运行的业务管理。
  市有线电视台可在街道或市区内的乡(镇)设立有线电视运行管理站,负责管辖区域内有线电视的运行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行维护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设立有线电视台、闭路电视的,须设立负责技术运行的维护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线路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测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和信号的正常传送;
  (二)对有线电视进行监测,保证有线电视各项技术指标和传送的信号符合国家规定;
  (三)受理用户投诉和查询;
  (四)负责有线电视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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