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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章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的条件)
  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以及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技术设备。
  第十九条 (资格的申请、审核)
  需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向市音像管理处提出申请。市音像管理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合格的,由市广播电视局发给《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取得国家建筑工程综合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红线范围以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业务的,不需另行申请《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二十条 (外省市设计、安装单位的资格认定)
  需在本市承接有线电视工程的外省市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持有其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许可证明,并须事先向市音像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标准)
  市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由市广播电视局提出,并纳入建筑设计规范,并列为验收项目。
  第二十二条 (施工责任)
  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物上进行有线电视台、闭路电视的安装施工,应当征得房屋或建筑物所有人或出租人的同意。因施工造成房屋、建筑物损坏的,施工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 有线电视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播放原则)
  有线电视播放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禁止在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系统中播放反动、淫秽、色情和渲染凶杀暴力、宣场封建迷信以及防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或录像制品。
  第二十四条 (审片和供片)
  有线电视播放已发行的录像制品,必须向专业供应录像制品的单位购买,并须经市音像管理处审核批准,取得《上海市有线电视节目播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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