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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废止

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保障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保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单独或者混合利用电缆、光缆、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台、闭路电视、有线电视传输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线电视的设立、建设、运行等活动。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市有线电视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行政区域性的传输网络、统一建设的技术标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播电视局)主管本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音像管理处(以下称市音像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
  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协管部门)
  本市规划、房管、公安、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有线电视实施管理。

第二章 有线电视的基本管理

  第七条 (统一规划)
  本市有线电视的总体规划由市广播电视局统一制定,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负责执行。
  新建的住宅,楼内应当安排有线电视布线,各单元的厅(室)应当安排有线电视终端盒。
  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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