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95〕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处理,除适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外,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现场警戒线设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勘查现场时,可设置警戒线;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范围以内。
第五条 (无名尸体处理)
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的无名尸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刊登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