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须个人申请,售房单位向房改办申报(国有住房产权不明确的,需报同级国有资产部门界定),经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单位评估,房改办会物价、房地产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共有产权的应在产权证书上注明各产权者的产权比例。租、售、赠与、继承及其它形式转让所购住房,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11、加强售后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住房维修和管理市场。住房出售时应确定维修服务的管理部门,未确定前,仍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可提取适当的售房款建立维修基金,用于支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足部门由产权占有者按比例分摊。职工购买住房后,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负担。改革现行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层次的社会化物业管理企业。
五、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发展住房金融
1、所有房改方案出台实施的地、市、县都要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同级房改办合署办公,代表政府管理公积金和房改归集的其它资金。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向集中管理过渡。
2、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在政府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设立独立的房改资金专户,各类住房资金均存入专户。坚持专户存储,集中使用的原则,保证住房资金的专款专用。
3、省政府负责制定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审定住房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委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各级房改为编制使用计划。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各地、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的资金预决算,要报省住房资金管理联合中心备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具体比例由省房改领导小组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5、严格住房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住房资金必须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及房改支出等,对房改先进单位要优先安排。暂时闲置的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使资金增值。要加强对住房资金的审计工作,严禁挪用。
6、各级政府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把基建投资中的住房投资和住房修缮拨款划转出来,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待房改深化后逐步理顺。企业住房基金和其它资金分列,实行单独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房改政策,做好划转和进入成本、费用部分的核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