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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5、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以后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对购房职工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6、公有住房的出售应遵循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等因素区别计价。
  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7、职工购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1995年底前最多不得超过应付房款的20%,1996年底前最多不超过15%。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余款部分在规定的限期内按月偿还本息,单位不得贴息。购房职工可向所在单位设房改资金专户的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8、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居住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居住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其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9、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超过省原规定优惠政策的要严格进行纠正。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决定》发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决定》及本通知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以上工作必须在1995年9月底前完成,并由省房改领导小组组织审计、物价、国有资产,监察等部门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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