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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公积金交纳率随经济发展、职工收入增加进行调整。
  3、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可直接使用家庭积累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不足的可以抵押贷款形式使用住房公积金,但最高不超过购、建住房款的70%,贷款期不超过10年,逐月分期归还,到期还完本息。
  单位购、建住房可以贷款形式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公积金,最多不超过本单位交纳余额的85%。对少数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单位,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额度,贷款期限2~3年。
  职工利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出售后,要将动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公积金的户名内。
  4、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住房基金中解决,未建立住房基金的,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单位住房基金中解决,未建立住房基金的,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加大租金改革力度。1996年、1998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取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8%;2000年大于10%,争取达到15%。各地可据此制定和公布租金调整计划。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房屋实际租金按房屋结构、地段、层次、朝向、设备等因素,适当调节。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可以加快提租步伐。
  2、在低租金向成本租金过渡阶段,执行省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皖政〔1982〕10号)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有技师、高级技师职称的工人,比照同级技术职称的住房标准。超过标准的面积(多处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按成本价计租。
  3、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4、在租金未达到成本租金之前,1992年1月1日以后分配的住房,其租金标准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并实行有偿住房,认购住房建设债券或交纳租赁保证金。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建设债券或租赁保证金,按活期存款计算,不计复利,5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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