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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皖政〔1995〕7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是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根本途径。
  房改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改四建”。三改即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四建”即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配套改革、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强资金管理和运用,发展住房金融,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在职职工(外资企业的外籍员工除外),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少数困难企业,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可按不低于3%的比率交纳,1997年前必须达到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交纳率各掌握在7-10%之内,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结存的公积金本息返还本人;工作调动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结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结存的公积金可依法继承。
  公积金存储实行分段计息,5年以内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5年后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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