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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5〕8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安徽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保证住房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资金是指政府、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个人按照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以及房改中产生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同级房改办合署办公,代表政府管理公积金和房改归集的其它资金;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企业住房基金和其它资金分列,实行单独管理。
  第四条 各级计划、审计、监察、房管、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做好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用于住房建设、改造、维修和管理的资金;
  (二)用于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
  (三)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按规定上交财政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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