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
2、《广州市1995年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表》(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管理,改进收费办法,完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是指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应缴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集资补偿性收费以及部分带强制性劳务服务性收费,不包括经营性收费。
二、本市三资企业应缴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集资补偿性收费以及部分带强制性劳务服务性收费,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布,见《广州市1995年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表》。如有变更,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进行修订。其他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没有列上的收费项目,企业可以拒交,也可向市物价、财政部门投诉。凡违反规定擅自向三资企业收费的,由市物价检查部门查处。
三、凡三资企业需经常性缴交的收费项目,集中由市外商投资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收费办)收取。
市收费办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核准每个三资企业应缴交的费用,对企业发出缴费登记表,由企业凭缴费登记表向市收费办交纳。企业缴费登记表每年审核一次。
四、市收费办和各办事窗口统一收取的费项,按规定分流回各业务主管部门,并附清单。
五、三资企业向有关部门申办事项及办证,一次性缴交的收费项目,由各部门设在“外经一条街”的办事窗口结合办事、发证同时计收。收费后,应即发出证照。
未在“外经一条街”内设办事窗口的部门,可委托市收费办代办代收,或由原部门收取。
六、三资企业每年办理工商执照年审时,必须同时提交市收费办出具的已交清各项收费的证明书。外资房地产业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时,亦需提交市收费办出具的已交清各项收费的证明,方能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对不按期交费的企业,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