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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的通知[失效]

  附件:1、《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
  2、《广州市1995年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表》(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管理,改进收费办法,完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是指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应缴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集资补偿性收费以及部分带强制性劳务服务性收费,不包括经营性收费。
  二、本市三资企业应缴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集资补偿性收费以及部分带强制性劳务服务性收费,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布,见《广州市1995年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表》。如有变更,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进行修订。其他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没有列上的收费项目,企业可以拒交,也可向市物价、财政部门投诉。凡违反规定擅自向三资企业收费的,由市物价检查部门查处。
  三、凡三资企业需经常性缴交的收费项目,集中由市外商投资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收费办)收取。
  市收费办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核准每个三资企业应缴交的费用,对企业发出缴费登记表,由企业凭缴费登记表向市收费办交纳。企业缴费登记表每年审核一次。
  四、市收费办和各办事窗口统一收取的费项,按规定分流回各业务主管部门,并附清单。
  五、三资企业向有关部门申办事项及办证,一次性缴交的收费项目,由各部门设在“外经一条街”的办事窗口结合办事、发证同时计收。收费后,应即发出证照。
  未在“外经一条街”内设办事窗口的部门,可委托市收费办代办代收,或由原部门收取。
  六、三资企业每年办理工商执照年审时,必须同时提交市收费办出具的已交清各项收费的证明书。外资房地产业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时,亦需提交市收费办出具的已交清各项收费的证明,方能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对不按期交费的企业,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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