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计经委、省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快我省
条码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5]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计经委、省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快我省条码技术推广应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我省条码技术推广应用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条码技术是通过光电扫描把信息输入计算机实现自动识别的一项高新技术,它的应用将进一步发挥计算机的效率,提高商业及其他各个领域的自动化管理水平。
我国自1991年加入国际物品编码组织(EAN)以来,条码技术应用发展迅速。目前,我省已有1000余家企业的上万种商品采用了国际通用商品条码,提高了商品档次,为进入国际市场创造了条件,提高了我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条码普及率仍很低,很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快我省条码技术应用工作的步伐,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省企业产品采用条码标志的步伐
商品印上条码标志,提高条码普及率,是建立自动扫描销售商店(POS商店)的基础工作,并为商品出口创汇,为开展“金卡工程”和EDI(电子数据联通)创造必要条件。因此,下列销售包装商品应率先采用条码标志:食品,饮料,酒,卷烟;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及床上用品;香精,香料,香皂,牙膏,洗衣粉;胶卷,录音带,录像带,CD带,磁盘;生活用纸,文具,玩具,钟表,眼镜,手工工具,刀、剪、锁等五金制品;空调机、电视机、收音机、电风扇等家电产品;电话机,小仪表、小型医疗器械,照相机;旅游用品,化妆品,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玻璃制品,家庭装饰品;塑料、皮革、橡胶制品,医药保健品,日用轻工、化工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