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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5、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不再有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等,实行能上能下,竞争上岗,其各种待遇均按岗享受。
  6、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至3%在每年年初按年度一次性提取风险补偿金,计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至3%在每年年初按年度一次性提取风险补偿金,分别从行政经费和事业费中列支。风险补偿金由单位统一掌握,专项存储,主要用于医疗补偿金和失业风险补偿金等。风险补偿金使用标准由省劳动厅另行研究制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领取部分风险补偿金。同时,取消原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的工资性补贴,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家属劳保医疗待遇或按规定参加子女医疗费统筹。
  7、企业裁减人员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各地应通过多种途径帮助这些人员重新就业,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做好失业登记、转业训练等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发给失业救济金。
  8、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贯彻落实《劳动法》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政府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抓这项工作,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加快本地区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各级劳动、工会、体改委、计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完善有关政策,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及时制定符合新型劳动用人制度的管理办法;要深入基层,具体帮助用人单位熟悉政策,掌握方法,制定方案,共同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根据《劳动法》第十一章的规定,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把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过程列入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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