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起,我省境内凡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包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退役运动员以及新调入的人员,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属于《
劳动法》适用范围,原来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在1995年年底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经济发展较快和改革基础较好的地区,速度可以快一些,力争1995年上半年全部实行;其他地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力争1995年上半年实行;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在1995年年底以前也要普遍实行。
乡村集体企业和地处农村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要在1996年6月底前全面实行。
二、有关政策
1、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工、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
劳动法》的要求。现有劳动合同的内容,与《
劳动法》规定相一致的,继续有效;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协商修订相关内容。
3、劳动合同期限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劳动者本人的意愿,依照《
劳动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协商确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应在3年以上,至少1年;临时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在1年以内;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县(区)、市(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在15天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通知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