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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从现在起,我省境内凡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包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退役运动员以及新调入的人员,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原来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在1995年年底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经济发展较快和改革基础较好的地区,速度可以快一些,力争1995年上半年全部实行;其他地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力争1995年上半年实行;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在1995年年底以前也要普遍实行。
  乡村集体企业和地处农村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要在1996年6月底前全面实行。
  二、有关政策
  1、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工、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要求。现有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规定相一致的,继续有效;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协商修订相关内容。
  3、劳动合同期限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劳动者本人的意愿,依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协商确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应在3年以上,至少1年;临时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在1年以内;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县(区)、市(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在15天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通知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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