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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5]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劳动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为劳动合同制的全面实行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为了彻底消除企业两种用工制度长期并存的弊端,巩固和发展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加快我省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步骤
  我省劳动制度改革的实践,经历了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搞活固定工制度和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三大步。总的来说,发展势头是好的。在当前形势下,各地要以《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劳动体制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尽快实现劳动制度改革深层次地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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