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5]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劳动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为劳动合同制的全面实行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为了彻底消除企业两种用工制度长期并存的弊端,巩固和发展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加快我省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步骤
我省劳动制度改革的实践,经历了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搞活固定工制度和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三大步。总的来说,发展势头是好的。在当前形势下,各地要以《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劳动体制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尽快实现劳动制度改革深层次地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