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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处罚办法[失效]

  (四)生产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或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外包装上未标明卫生许可证号、厂名、厂址、产品批号的;
  (五)消毒(灭菌)服务单位对所消毒或灭菌的医疗、卫生用品的外包装上不标明消毒或灭菌方法、消毒日期、消毒有效期和消毒服务单位名称的;
  (六)经营、使用的消毒药剂、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外包装上未注明卫生许可证号、厂名、厂址、产品批号及按规定应注明的消毒(灭菌)方法、消毒日期、消毒有效期、消毒服务单位的;
  (七)经营、使用已过消毒(灭菌)有效期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
  第十三条 (无证上岗或不经体检接受入托入园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单位的压力蒸气、环氧乙烷灭菌或污水处理的操作人员和托幼机构的保健人员无卫生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
  (二)托幼机构的保育人员、供水单位的直接制水人员、从事整容的人员及从事其他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人员无健康合格证而上岗的;
  (三)托幼机构接受未经健康体检或患传染病未经治愈的婴幼儿入托入园的。
  第十四条 (未履行预防接种义务的处罚)
  在预防接种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适龄儿童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为儿童预防接种义务的;
  (二)幼托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不按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的;
  (三)预防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中漏种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养犬违反规定的处罚)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造成感染或致病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不执行控制措施的处罚)
  拒绝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有关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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