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管理宗教事务,协调宗教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依法管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宗教方面的非法活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
(八)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调查研究境外民族、宗教状况,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九)指导市、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委、宗教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可使用人事处印章)
综合协调各处室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会议组织、保密、保卫、信息、信访、外事接待、财务等行政事务工作,编印内部刊物;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负责委、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老干部、培训、党务、纪检、监察、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和省级宗教团体的有关工作。
(二)民族经济处
参与研究草拟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以及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参与组织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对外经济交流和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
(三)民族文教处
参与草拟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整理民族古籍,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
(四)宗教一处
负责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联系有关宗教团体,协助宗教团体办好所属院校;指导教会的办教管理。
(五)宗教二处
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联系有关宗教团体,协助宗教团体办好所属院校;指导寺庙宫观的管理,协助做好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寺观的修建和保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