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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广东省
 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5]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广东省
            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委)、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宗教局)合署,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设置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关系;加强宏观管理,将一些具体事务下放给市、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办理。
  二、主要职责
  民委、宗教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提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研究民族、宗教情况,及时反映和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协调民族关系,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
  (四)参与制订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措施,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挂钩扶持和民族地区扶贫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运动,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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