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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收缴市场侵权盗版音像制品的通告[失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清理收缴市场侵权盗版音像制品的通告
 (琼府办[199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制、出租和销售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不得从非国家批准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经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进入市场的侵权盗版音像制品将由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收缴,对有严重侵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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