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行业地质科技管理和地矿工作的对外交流。编制地质科技规划和协调重大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对地质科技成果进行登记与管理。
(八)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地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质矿产局设置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对外联络、宣传、综合性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决定事项的催办、政务信息、文秘、信访、档案资料、保密、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地矿工作发展方针、战略、产业政策和改革规划、方案并指导改革试点工作;草拟地方性地矿法规;负责地矿行政复议工作,对市、县地矿行政复议工作予以业务指导。
(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挂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含地下水)储量的审批、登记、统计、核算及矿产品供销情况的综合统计;组织矿产储量价值评估并建立实物帐户和价值帐户;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负责地质资料的汇交与管理;承担矿产储量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采矿权属纠纷,组织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的活动,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办理开办矿山企业(含三资企业)的立项报告复核业务;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系统并提供服务;管理矿产督察员。
(五)地质环境管理处
负责区域、城市、矿山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管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统一管理地质环境监测站、网;为省内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办理审批地热、矿泉水、天然卤水的开采申请。
(六)地质勘查管理处
办理地勘单位的资质审查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审批、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业务;参与审批外资、合资地质勘查项目;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范、规程并进行质量监督;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的登记和地勘行业综合统计;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地质科技成果。
(七)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