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地质矿产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5]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地质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地质矿产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地质矿产局由地质矿产部领导改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
一、职能转变
强化矿产资源、矿产开发监督和地质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职能,完善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措施和手段。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弱化对原所属地勘单位的直接管理,将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
二、主要职责
地质矿产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拟订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矿法规体系,指导市、县地矿行政管理工作。
(二)管理矿产资源。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合理分配矿产资源,管理采矿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参与审核企业开办矿山的立项报告,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属纠纷。
(四)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其开发利用。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提供有关地质审查意见。
(五)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范、规程并进行质量监督;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的登记及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基金的管理。
(六)管理地下水资源勘查、动态监测工作。审核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地热、矿泉水、天然卤水的开采申请。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